近期,遂宁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切实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聚焦行业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有力维护了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筑牢行业安全发展防线。为进一步强化执法典型案例的社会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开曝光3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时刻紧绷安全之弦,摒弃侥幸心理。
案例一
李某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6年5月7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遂宁市 G246线K2+705M处对川J***号车辆依法实施了执法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对驾驶员李某进行了询问,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摄像。经调查:经李某现场确认,川J***号车辆内所运输的物品为0号柴油,由4个塑料桶装载。该趟运输系李某于2026年5月7日当日驾驶川J***号车辆在四川遂宁新顺中环线中石油加油站装载,共计加载363升,加油金额为2969.34元,运往至遂宁市河东新区旗山钟秀河堤的工地给工程机械加装柴油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委托遂宁市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物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检测取证。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 GB19147-2016《车用柴油》(VI0号)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617.3—2018)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 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表A.1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编号1202列明,柴油被列为3类危险货物。经调查,2026年5月7日,李某驾驶川J***号车辆运输柴油的违法行为系其本人自行实施,该趟运输未产生违法所得。经核查,李军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川J***号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
经核实,李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李某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涉案车辆在4轴及以下;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检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15项规定,属于较轻情节;鉴于李某现场被执法人员检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并按本机关要求立即停止运输,积极联系合法合规车辆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转运,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行为被查处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重庆市交通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五张清单》的通知(渝交规〔2023〕8号)附件3中《川渝交通运输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李某的违法情节较轻,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综上所述,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薛某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活动案

2026年5月20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遂宁市杨柳路君发超市处对川J***号轿车依法实施了执法检查,经调查:乘车人古某通过路边招手的方式乘坐薛某驾驶的川J***号轿车,从遂宁市东南角下穿隧道口处到遂宁市杨柳路君发超市,并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给薛某本次车费10元。经核查,川J***号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人数5人,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薛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经核实,薛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薛某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在市域内或者毗邻乡镇运营;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参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42项规定,属于较轻情节,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1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公司构成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2026年3月24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依法实施了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该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根据该公司《关于任命遂宁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遂宁分公司〔2026〕3号)文件,2026年1月1日任命杨某为该公司安全部负责人,全面负责该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杨某已取得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有效期限2025年12月30日至2028年12月30日;2026年1月1日任命王某为该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专员,全面负责该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开展;2026年3月24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服务系统》查询,王某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书信息不存在。
经核实,该公司构成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公司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参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4项规定,属于较轻情节,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