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遂宁市第三批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办理指南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采砂单位身份证明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市级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告知承诺 | 市水利局 |
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证明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材料符合审批要求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水利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办政法[2017]10号)及《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 市级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 告知承诺 | 市水利局 |
3 | 收入证明 | 租金补贴、公租房实物配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发【2019】219号),第九、十、十一条 | 市级 | 住保办 | 社保局、申请人单位 | 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由社保部门或代发银行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其他灵活就业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就业单位的,采取告知承诺制。 | 市住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