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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支持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6-01-09 1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推动我市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遂宁市支持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5日

  


遂宁市支持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构建通道+枢纽+网络+平台现代物流体系,打造链接双核、联动西部的供应链配置高地,推动我市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物流市场主体

(一)支持物流企业扩大规模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首次达到车辆50辆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货运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达到上述条件且年营业额增幅20%以上的,给予2万元发展奖励;鼓励物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年物流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6000万元、3亿元、16亿元的运输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达到1000万元、2500万元、1亿元、7亿元)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发展奖励

(二)培育发展行业链主企业鼓励物流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扩大行业影响力,对成功入选中国物流企业50强、中国民营物流企业50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支持做大寄递业务增量邮件、快件收寄量年度增速达到30%50%80%以上的邮政、快递企业,对增量部分分别按0.3/件、0.4/件、0.5/件标准给予增量补贴。同一快递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提升货物集散能力

(四)支持开行国际班列。对开展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运营平台企业,按照《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财政补贴政策》规定地方分担比例(40%)补贴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的开行和到达。对开展其他国际班列的,参照《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财政补贴政策》标准补贴。

(五)支持内贸公转铁业务。对遂宁市办理铁路货物到发业务的承运企业,按发运至境内的货物每个20英尺集装箱给予1000元补贴,每个40英尺集装箱或棚车、平板车、敞车等铁路货车给予2000元补贴;到达的境内货物每个20英尺集装箱给予150元补贴,每个40英尺集装箱或棚车、平板车、敞车等铁路货车给予300元补贴。同一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支持建立海运箱提还箱基地。对利用海运箱到发货物的箱主企业或租箱公司给予补贴。按发运集装箱(重箱),每个20英尺集装箱给予1000补贴,每个40英尺集装箱给予2000补贴;到达集装箱(重箱),每个20英尺集装箱给予500补贴,每个40英尺集装箱给予1000补贴。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提升智能低碳物流发展

(七)支持绿色智慧转型。鼓励物流企业升级物流装备,对新购应用物流机器人、全自动分拣设备及其配套的立体货架、穿梭车等智能化设施设备,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资额的10%,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补贴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构建高效物流网络

(八)支持发展公路干线服务。鼓励开辟服务特色产业、专业园区、农业基地的物流直达专线,对开通跨省直达公路运输干线(地级以上城市年运单发送量每满400车次,给予每条专线5万元补贴,同一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该项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城际支线运输。鼓励发展城际中转服务,扩大货物集散规模。对开通省内周边市州直达公路运输专线年运单发送量每满400车次给予每条专线1万元补贴,同一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该项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十)支持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建设。支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增强城乡配送动能。对发展物流配送货运车辆(不含非机动车、载货三轮、无人配送车)达到10台以上,并实现统一配送的物流或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该项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十一)支持期货高地建设相关补贴。成功申建期货定交割仓库的企业,每一个品类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川渝地区将碳酸锂、铸造铝合金等有色金属品类运输至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单位遂宁仓库的企业,给予20/吨物流补贴;自川渝以外的区域将碳酸锂、铸造铝合金等有色金属品类运输至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单位遂宁仓库的企业,给予50/吨物流补贴;每个交割库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申报企业所属辖区财政承担。

(十二)支持公共海外仓建设和提高公用型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利用率。对被认定为四川省公共海外仓重点培育企业的本市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租用我市出口监管仓,且入仓货物实现出口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租用我市公用型保税仓,且入仓货物实现进口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上述奖励条款,若申报金额超过该项奖励总额,对申报企业、项目奖补金额按完成业务量、投资额比例调减。

本政策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政策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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