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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明延期工作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6-14 13:4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市运输海事中心:

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办运〔2019〕6号)文件,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目前,各县(市、区)、市直园区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即将陆续进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延期工作办理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延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辖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两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延期工作。以延期工作为契机,加强对“两类人员”的培训指导,切实提高“两类人员”整体队伍素质;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两客一危”)的监督检查,掌握“两类人员”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二、“两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应重新考核:

(一)“两类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两类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两类人员”合格证明有效期届满时,未在全国安全考核管理平台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辖区交通运输部门认为有必要考核的其他行为。

三、对于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内无上述行为,经辖区交通运输部门核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的“两类人员”,可不再重新考核,其证明有效期可延期3年。

四、辖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反馈辖区“两类人员”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若无反馈,市交通运输局将在安全考核平台收到延期申请后,对“两类人员”证明有效期延期3年。逾期未办理延期申请且有效期满的,“两类人员”原证明自动失效。

五、在本通知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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