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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交通运输“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06-2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交通运输“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园区交运分局,市交通运输综

  合行政执法支队:

  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遂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遂安办〔2020〕56号)要求,经研究同意,现将《遂宁市交通运输“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29日

  遂宁市交通运输

  “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市应急局的统一部署和行业实际,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市交通运输“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汲取近期国内多起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安全生产责任,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为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保驾护航,助推全市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对象

  以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为重点,实现执法覆盖率100%;统筹兼顾道路运输、路政治超、水上交通、交通在建工程等其他行业领域企业开展监管执法专项行动。要将交通运输领域中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条件差、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纳入到本次行动的执法企业名录库中。

  (三)工作目标

  以遏制事故、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的关系,处理好保安全与复工复产的关系,处理好监管执法与指导服务的关系,处理好严格履责与保持战斗力的关系,切实把安全防范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落地。

  (四)执法重点

  一是执法企业要精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园区交运分局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针对执法检查任务,认真梳理和分析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安全风险,将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企业纳入本级专项行动执法企业名录库。

  二是执法事项要精准。依照《遂宁市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检查清单》(附件3),明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法律责任,做到执法流程、证据固定、行政处罚精准化。

  三是关键问题要精准。重点对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危化品运输、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重点环节进行执法检查,要全面、深入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各管理环节实施精准执法。

  二、专项行动组织方式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2020年6月底)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遂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复工复产规范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全力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把督促企业自查自改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将《关于转发〈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遂应急〔2020〕55号)迅速传达到属地生产经营单位,并组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对照《专项行动检查清单》,立即开展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安全隐患自查和自改,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按照“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定资金”的原则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为充分调动企业自查自改问题隐患的主动性,按照“和谐共治”的原则,凡是企业在自查自改阶段已发现问题并按“五落实”要求列入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的问题和隐患,执法检查组可不再列入检查问题清单,但各相关单位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到位。

  (二)第二阶段:执法检查阶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底)

  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行动。为确保执法检查效果,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安全总监任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全面督导。各单位要对照《专项行动检查清单》开展检查,并于每月24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安全应急科报送《专项行动检查情况表》(附件2)。

  (三)巩固总结阶段(2020年12月)

  各单位要适时开展“回头看”执法行动,认真总结专项执法行动检查工作情况,形成检查工作报告,固化经验做法,建立整改档案,形成闭环的长效机制。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执法检查方式

  在执法检查时,要寓监管于服务中,坚持教育先行,做到执法与普法相结合,推行“解剖式”“说理式”等柔性执法。按照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标对表,对照责任链条,顺查与倒查相衔接,进行验证式检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每家企业检查前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确保执法行为于法有据,市级检查时间一般为1-2天(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适当延长或缩短时间),具体检查行程另行安排。

  (二)执法检查程序

  实行“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模式,对企业负责人开展安全知识测试、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员工讲解如何消除工作场所隐患和违法行为,注重适用法律答疑解惑,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援助,积极帮助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主动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员工的良性互动,提高员工自我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提高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自觉性。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属地监管

  各单位要主动作为,切实担负起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跟踪督办,强化考核问效。要通过专项行动消除本地区、本行业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要及时向属地党委、政府(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将专项行动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对违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二)实行分级负责,实现目标全覆盖

  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监管执法,对同一家企业不进行多头、多频次监管执法。要确保纳入企业名录库的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领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其他重点企业全覆盖。

  (三)强化督促落实,开展定期调度

  在集中执法期间,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园区交运分局要安排1名专职联络员,负责向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和报送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执法情况。市局每月底将对各县(市、区、园区)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的地区要进行重点督导。

  (四)加强社会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单位要加大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与主流新闻媒体的合作,开展新闻采访专题活动,重点报道自查自改效果较好的企业、执法进展及隐患整改情况,大力营造防事故、促生产的浓厚舆论氛围。

  (五)加大保障力度,推动工作落实

  各单位要落实好专项行动的经费保障,将此次专项行动的经费纳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预算;要加强车辆、执法装备等后勤保障,加大重要节点执法频次,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局联络员:赵婷

  联系电话:0825—2332831

  电子邮箱:snsjtysjaqk@163.com。

  附件:1.遂宁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遂宁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检查情况表

  3.遂宁市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检查清单

  附件1

  遂宁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唐统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袁仕平 局党组成员、市公路局局长

  余礼军 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肖 伟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火平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勇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扬 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刘永志 局安全总监

  成 员:贺强市公路局副局长

  蒲 斌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田 军市运管处副处长

  岳敦宝市海事局副局长

  刘 意 市质监处处长

  邓卫国 局安全应急科科长

  刘高源 局安全应急科副科长

  何亮 局办公室主任

  田东 局建设管理科科长

  邹庆祝 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邹 朋 局综合规划科副科长

  秦慧 局运输管理科负责人

  范 璐 局财务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应急科,由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遂宁市交通运输“铸安2020”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检查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实际监管监察企业(家次) 出动执法检查人员(人次) 发出执法文书(份) 发现隐患(处) 已整改隐患(处) 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数量(家) 暂扣/吊销相关证/照(家)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家) 警告(家) 罚款(万元)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1.于每月24日前反馈至局安全应急科;2.次月数据在上月数据基础上叠加报送

  


  附件3

  遂宁市安全生产“铸安2020”监管执法

  专项行动检查清单

  目录

  综合事项检查清单- 11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清单 - 20 -

  



  综合事项检查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1 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2.1 资金投入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及提取比例等,依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2.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2.4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情况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4.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4.3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4 培训时间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4.5 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6 新招矿山井下、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实习上岗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5.2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6.1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6.2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6.3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6.5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6.6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7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8 安全设备情况 8.1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8.2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9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1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1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0.2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10.3 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4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10.5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11 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 11.1 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1.2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锁闭、封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2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13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14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14.1 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2 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 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根据本部门职责,对照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罚则) 检查情况 处理建议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2.1 经营许可证取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2.2 经营许可证延期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2.3 经营许可证变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工艺管理情况 3.1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3.3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2(3)条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人大气。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4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4.1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4.2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4.3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 安全管理情况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5.2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5.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5.4 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5.5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201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5.6 企业安全评价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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