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交综(2020)113号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
《遂宁市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经2020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遂宁市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21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厅公路局,市发改委。
遂宁市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并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是指全市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下的公开招标的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
第三条 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市交通运输根据从业单位从业行为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监管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各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级别。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按考核方式分为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每年度对全市在建的农村公路项目从业单位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实时信用评价。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年度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辖区评价、市交通运输局复核的程序进行。
各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开展信用评价,报市交通运输局复核。
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布。
第九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采用直接审定法,按照从业单位重大失信行为申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的程序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市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法人对从业单位提出的重大失信行为报告,市直接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条 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凡是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从业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在信用中国(遂宁)或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被评价单位对自身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任一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发现信用评价结果与从业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 对于项目法人与从业单位是关联企业的,项目法人在信用评价中应予以回避,不参与信用评价,由信用复核或审定单位直接进行评价。
第四章 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年度信用评价基本对象是从业单位在农村公路项目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行为,信用评价单位、审定单位均基于各承包合同段信用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信用评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评价为合格;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年度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
信用评价单位对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投标行为按照《投标失信行为扣分标准》(附件2)进行评分,履约行为按照《综合评分法》(附件3)进行评分,其他行为按照《其它行为评分标准》(附件4)进行评分,并按照《年度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附件1)给予从业单位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
第五章 不定期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根据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发生重大变化情况,对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的调整。不定期信用评价应体现动态评价的原则,实时、动态反映从业单位信用的重大变化。
信用审定单位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不合格等级: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以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向监理或业主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触犯刑律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有严重违法分包行为的,或有转包行为的;
(五)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在运营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引起运营安全事故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九)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施工资质等级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不合格等级:
(一)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监理企业从业资格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监理)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监理);以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行贿、索贿、受贿且触犯刑律的;
(四)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六)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七)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八)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在运营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引起运营安全事故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负监理失职责任的;
(九)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监理资质等级的;
(十)与其它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一)监理签证弄虚作假的;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勘察设计)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以弄虚作假或其它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行贿、索贿、受贿且触犯刑律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有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
(五)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
(六)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的;
(八)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
(九)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建设市场禁入的情形。
第六章 信用惩处
第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从业单位,处于禁止投标行政处罚期内的,不得参与全市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从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规定的联合惩戒范围的,将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在相关网站进行失信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年度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一、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履约行为得分
,其中i为不良行为数量,
为对应扣分标准分值。
二、信用审定单位将按下列计算公式对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评价得分进行计算:
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得分
T: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得分,
:投标失信行为扣分,按附件4确定。
L:从业单位履约行为得分,
为从业单位在某一合同段履约行为得分;
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从业单位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评价周期内从业单位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评价周期内从业单位同时存在履约行为和投标行为时,a=0.2,b=0.8。
附件2
投标失信行为扣分标准
一、从业单位在参与重点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时,有下列失信行为发生的,招标人应在失信行为发生后或招标工作结束后7日内向项目信用审核单位和审定单位书面报告:
1、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虚假的,但未中标(或未通过资格预审);
2、未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约定或投标承诺参加招标投标(或资格预审)活动;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但未中标;
4、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虚假的,且中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存在其它违法情况,且中标;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6、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7、被推荐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放弃中标;
8、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9、其它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从业单位发生上述所列投标失信行为、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的,将给予扣分记录。对于第1项的失信行为,发生一次扣10分;对于第2至3项的失信行为,发生一次扣15分;对于4至8项的失信行为,发生一次扣40分;第9项的失信行为,由信用评价单位确定扣分值。
三、从业单位在信用评价年度周期内,扣分累计达到40分以上的(含40分),信用等级评价为不合格12个月及以上;发生投标失信行为且已被列入不合格的,其信用扣分不计入本年度信用评价评分内;未列入不合格的,其投标失信行为扣分计入年度信用评价评分内。
附件3
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