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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起草说明

来源: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26-07-07 10:1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是打击违法超限运输、保障公路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违法超限运输大幅增加公路养护成本、缩短公路使用寿命,还易引发桥梁垮塌、车辆制动失灵等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二是推进依法履职、提升科技治超效能的现实需要。制定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制度是推进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职、补齐执法短板、提升治超监管科技化智能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三是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需要。当前各地非现场执法在数据应用、模式标准、执法程序上不统一,易引发矛盾纠纷,需统一制度规范。四是健全执法管理制度的法定需要。上位法及国家改革部署明确要求推进非现场执法,省外多地已有成熟实践经验,为制度制定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二、工作思路

(一)坚持依法依规。《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为依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了检测预告、信息采集、数据审核、违法超限运输提示、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违法行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后续管理等具体程序。

(二)坚持统筹兼顾。《规定》统筹考虑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和减轻货车司机负担的形势要求。一方面,《规定》在明确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流程的同时,明确了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形,兼顾打击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双重目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规定》将设置过渡期,在生效过渡期内暂不实施处罚,强化《规定》宣传,提醒广大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依法依规装载。

(三)坚持宽严相济。《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确保实现过罚相当。针对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处罚金额高、货车司机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对依据现场提示主动卸货,未造成事故等危害后果,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依法免予处罚,防止以罚代管。对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未造成事故等危害后果,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依法减轻处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包含总则、非现场执法设施设备的建设应用、数据采集审核、执法处理、附则5章共3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的定义、案件管辖以及有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协助配合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非现场执法设施设备的建设应用,共6条。主要明确非现场执法设施设备的经费保障、规划、建设、维护、功能、投入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数据采集审核,共4条。主要明确通过非现场执法设施设备采集的数据要求、发现违法行为的提示流程、数据审核要求以及无效数据认定等内容。

第四章,执法处理,共11条。主要明确对通过技术审核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理流程、免除处罚和减轻处罚条件、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处置方式、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协作配合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共4条。主要明确与上位法规政策的衔接、期间计算、生效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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