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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03-2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各项目公司:

  为有效遏制和防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交函〔2020〕93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为期三年(2020年-2022年)的“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时间节点,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24日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安监〔2019〕80号)精神,筑牢质量安全生产防线,守住红线底线,有效遏制和防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从业人员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立足于“治隐患、防事故”,坚持风险防控与隐患治理相结合,加强质量安全关键环节控制,全面提升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三年的红线行动,推进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安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坚决有效制止红线问题,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二、行动范围

  全市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水运工程、渡改桥等工程建设项目。

  三、组织机构

  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红线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处,具体负责红线行动日常工作。

  四、红线问题

  (一)安全质量事故

  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桥梁垮塌、隧道坍塌,或水运工程垮塌、失去使用功能等事故。

  3.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5.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深基坑、高边坡变形监测,围堰沉降与位移监测,瓦斯隧道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开展隧道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提供虚假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数据。

  6.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架桥机、缆索吊机、移动模架、液压爬模进场前未查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状况。

  (三)重大安全质量隐患

  7.施工现场驻地及场站周边存在不良地质,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按评估意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8.墩柱及盖(系)梁施工、跨越式支架搭设、围堰拼装、设备安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施工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作业平台未按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超载使用。

  9.满堂支架未按规范施工,未进行承载力验算;地基或基础承载力不足,或未进行专项验收。

  10.未按规定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或警戒区范围不足。

  11.路堑高边坡工程,未按设计要求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未有效开展边坡稳定性监测,未及时设置截、排水设施,靠近交通要道作业时不设置隔离、防护措施。

  12.桥梁悬浇挂篮结构不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混凝土未对称浇筑,两端悬臂荷载不平衡偏差超过设计或规范规定;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有效锚固;施工荷载超过挂篮设计的允许荷载。

  13.隧道洞口边、仰坡未按设计及时进行加固、防护,未及时施作截、排水系统;隧道开挖安全步距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控制;拱架施工锁脚锚杆未按设计实施,拱脚脱空或支垫不牢固;锚杆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瓦斯隧道未按规定采用防爆电器和设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按规定实施动火作业管理;瓦斯隧道通风不符合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瓦斯隧道瓦斯检测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检测、监测设备设施不齐,监测与预警未有效开展,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14.水运工程水上和潮湿地带的电缆线不具有防水功能,电缆接头未进行防水处理;在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

  五、处理措施

  局建设管理科、局安全应急科、市公路局、市质监处、市海事局、市路政执法支队、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在红线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谁发现,谁督促”的原则,开展问题整改复查,并通报责任单位的上一级管理单位参照本方案进行处理。对各类红线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十一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存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追究生产经营 单位法律责任,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至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零六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存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给予罚款、暂停或撤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撤职、行业禁入等处理措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如实记录违法行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采取现场督办、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手段,督促责任单位、个人,及时落实整改质量安全问题,形成闭环管理。

  (五)依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及厅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处理,对存在红线问题的企业和个人及时进行信用记录,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

  (六)建议有关部门2年内不得授予存在红线问题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荣誉奖项。

  (七)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事故发生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工作安排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红线行动统筹协调和推进,局建设管理科、局安全应急科依据各自职责指导红线行动开展,局建设管理科具体牵头负责;市公路局负责普通公路、渡改桥工程红线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市海事局负责水运工程红线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市质监处负责红线相关事务性工作和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纳入市本级监督的重点项目)红线行动监督指导检查。

  (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辖区范围内涉及的工程开展红线行动,应参照本方案,成立行动组,制定辖区实施方案,分项目类型细化本辖区处理原则和措施。对辖区内红线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未整改、已整改红线问题,做到闭环管理,确保辖区内在建项目全部纳入台账。

  (三)项目从业单位

  各项目建设单位是组织项目红线行动开展的牵头单位,

  要结合项目实际负责制定红线行动实施方案,督查施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及时掌握并报送红线行动工作动态信息;项目施工单位承担落实红线行动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红线问题台账,确保落实整改“五到位”(责任、措施、资金、时限、方案);项目监理单位承担红线行动现场监理责任,要将红线问题作为质量安全监理重点,明确监理检查内容、频率、重点,及时将发现的红线问题上报建设单位,并督查问题整改;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单位分别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七、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3月31日前)

  各单位接到红线行动通知后,要进行全面的动员部署,严格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红线行动实施方案》,夯实责任分工,明确实施重点和步骤,细化措施和要求。

  (二)行动实施阶段(2020年4月至2022年11月)

  1.自查自纠。各建设项目要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自查自纠,重点对安全管理行为、平安工地建设、施工风险评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以及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地质灾害隐患和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施工驻地及作业场所安全情况;物资装备储备情况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问题排查登记台账(附件),对存在的红线问题实行“零容忍”,列出问题清单、分析问题原因、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全面治理红线问题。

  2.组织复查。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定期开展红线行动复查,建立红线问题复查工作台账。对发现的红线问题立查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各项目责任单位限时整改。复查过程中发现的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重点督查。结合品质工程创建、平安工地建设、工班组规范化管理、汛期安全检查、电气火灾、危化品、防高坠、“反三违”、冬季施工、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在建监督项目红线行动开展情况和行动效果进行重点督查,对发现存在活动落实不力,红线问题整治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并通过公路水运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对一批企业强化结果运用,建立信用记录,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12月)

  各单位要对红线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主要问题,及今后工作建议进行全面系统梳理总结,及时查漏补缺,确保红线行动工作成果,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将红线行动工作总结报局建设管理科(联系人:杨建,联系电话:2332820)。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一是要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根据红线行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二是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一次行动前普法学习,针对红线行动工作人员开展一次相关质量安全法规学习,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条款;三是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组织从业人员知悉红线问题和处罚条款,并加强相关技术交底工作。

  (二)强化检查,形成长效机制。一是各单位对红线问题要自查、自纠、自改,建立红线行动工作台账。二是各单位要将红线行动纳入项目日常质量安全管理中,明确质量安全红线内容、管理流程、人员职责、考核措施等,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创建品质工程,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已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应急管理,畅通信息渠道。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将红线行动与已部署开展的各类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协调配合,抓好时间节点,突出工作重点。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形成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专人负责机制,于每月4日前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问题排查台账按如下要求报送至对应部门。

  1.市本级监督项目,由项目业主报市公路局、市质监处,并抄送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项目还应同时报市公路局,其中水运项目工程应同时报市海事局。

  2.除市本级监督以外的其他项目,农村公路、渡改桥等项目由项目业主报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由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公路局和市质监处。

  3.市质监处每月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

  市质监处:唐义虎;联系电话:2224300;电子邮箱:149311909@qq.com。

  附件:1.遂宁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遂宁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问题排查(复查)登记台账

  附件1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唐 统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袁仕平 局党组成员、市公路局局长

  余礼军 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黄火平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肖 伟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扬 局总工程师

  刘永志 局安全总监

  成 员:贺 强 市公路局副局长

  王 勇 市海事局局长

  刘 意 市质监处处长

  邓卫国 局安全应急科科长

  田 东 局建设管理科科长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

附件2
遂宁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问题排查(复查)登记台账

  在建项目总数:

  其中: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数 在建国省干线项目数:

  在建农村公路项目数: 在建水运工程项目数: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项目名称(标段)排查时间红线问题(位置)红线问题主要内容整改措施或建议整改期限整改进展情况责任人
XX项目x年x月x日隧道/桥梁/路基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引用本方案第四大点红线问题)
    
         
         



  统计人员: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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