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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籍港船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4-12 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园区建交局,局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籍港船舶管理的通知》(川交航便〔2024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持续深入推进船舶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严把船舶质量关。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船舶检验工作,坚决杜绝违规检验、漏检和逢检必过现象;涉砂船舶在重新投入采砂前应开展一次检验;私自改建的涉砂船舶不得受理检验,签发船检证书;严禁检验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运输船舶;及时清理脱检船舶;及时变更已注销登记的报废船舶状态。二是加强异常船舶清理处置。督促河道采砂企业建立采砂船舶的使用、退出机制,不得造成大量砂船闲置;异常船舶要督促船主尽快规范提升完善手续或主动退出办理注销登记;已拆解灭失船舶要督促船主主动注销或公示注销;注销未登记船舶要建立管理台账,持续跟踪直至船舶拆解;联系不到船主且停泊于公共水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船舶要及时提请政府安办联合公安部门按危害公共安全处置;继续清理淘汰安全、环保不达标船舶。

二、严厉打击船舶船员证照不齐违法行为

一是加强最低配员核查。督促航运企业(船主)建立任职船员管理台账,并定期向所在地交通海事管理机构报备;配备船员不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一律不得航行;交通执法机构要严厉打击船舶配员不足、虚假配员、船员证书失效等行为。二是加大无证经营打击力度。加强对运输船舶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的现场核查;交通执法机构对砂石运输船舶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要严格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将船舶安检、事故、处罚等信息纳入年度信用评价评估内容。

三、全面落实进出港报告和开航前自检工作

一是全面落实进出港报告。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四川省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川交航便〔202450号)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进出港报告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川交航便〔2022362)要求。市运输海事中心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向社会公布接收县级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的途径、机构及联系方式,确保我市船舶注册率、报港率均达到100%;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县区开展船舶进出港报告现场核查,建立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核查台账,严厉打击未按规定报告进出港信息的违法行为。二是全面推进开航前自查制度。全市所有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人员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8日前将遂宁市异常船舶信息表(附件2)和辖区所有船舶台账报市运输海事中心,联系人:吴相仪,15196932591;船舶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排查问题、规范提升、已(拟)取缔三张清单表报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联系人:张娟,15881918220。局航务海事科汇总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统一报厅,联系人:雷怡,18884169672

 

附件:1.《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籍港船舶管理的通知》(川交航便〔202451号)

2.遂宁市异常船舶信息表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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