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适任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船员适任资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船员适任资格认定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校验和船员适任证书的审批、校验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四条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规定的文化程度;
(五)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和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安全记录良好;
(六)按照本规则规定参加适任考试并合格。
第五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适任证书》有效期到期,证书持有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适任证书》每次再有效的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60周岁;对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九条 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书面测试。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十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适任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任考试报名表(1份):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四)符合考试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2寸白底照片4张)。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十二条 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相应考试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进行处处罚。
第十条 本规范由遂宁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