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交运局、园区交运局、局属各单位、市交投公司:
为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重要作用,按照中、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领域实际,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工作
按照《遂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遂府办函〔2007〕355号)规定,全市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按照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各2.5%(合计5%)的标准进行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其中市本级项目保证金由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收缴,实行专户专储,专项支取。
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凭中标通知书核定的金额,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标准缴纳至遂宁市交通运输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行: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称:遂宁市交通运输局,账号:35630120000030924。
采用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的,其保函等有效期不得少于项目交工验收时间。
各辖区交通建设项目应参照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流程
按照《遂宁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遂府办函〔2007〕355号)规定,项目竣(交)工验收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在本项目工程最显著位置对工资支付情况公示30天,公示的内容包括本建设项目的竣(交)工日期、工资结算、支付情况、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等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甲方和乙方持相关申请报告和材料,经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确认无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市交运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申请报告和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书、缴款确认手续、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说明,公示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