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宁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园区)交通运输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遂宁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
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的通知》以及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的监管工作,遂宁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的管理工作,公路管理局机养科设桥梁工程师1人。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园区交通运输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工作,设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1人,并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相对稳定,经常监督检查桥梁养护管理情况。
第三条 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严格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遂宁市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工作。
第二章 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
第五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园区交通运输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主持桥梁(涵、隧道)经常性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病害状况。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桥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3.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度工作计划。
4.参与辖区内危桥整治工程的竣(交)工验收。
5.协助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第六条 市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和特殊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定期检查,以及桥梁受各种自然灾害、人为损害情况检查,并按规定提出检查报告。
2.根据上述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善方案和对策措施。
3.提出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4.负责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落实和工程施工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
5.组织桥梁大、中修,改善工程竣(交)工验收。
6.参与辖区内桥梁新、改建工程竣工验收。
7.监督、检查县(区)交通运输局、园区交通运输分局桥梁小修保养工作情况。
8.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补充、完善工作。
第七条 特大型桥梁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章 桥梁检查制度
第八条 桥梁检查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九条 经常性检查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量测,一般可和桥梁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条 经常性检查项目和内容:
1.桥面是否平整,有无损坏;
2.桥面泄水管是否损坏、堵塞;
3.桥面是否清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生长、蔓延;
4.栏杆扶手、引道护栏是否断裂、撞坏、锈蚀;
5.伸缩缝是否填塞、破损、失效;
6.锥坡、翼墙有无开裂、坍塌、沉陷;
7.交通信号、标志、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8.其他显而易见的损坏(病害)。
第十一条 经常检查要如实记录,填写“经常性检查记录表”。当存在有明显的病害时、应向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定期检查计划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检查由市公路局根据各辖区报送的年度检查计划,采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的时间根据桥梁不同情况规定为:
1.新建桥梁竣工接养一年后;
2.一般桥梁检查周期为三年,也可视桥梁具体技术状况,每一至五年检查一次,非永久性桥梁每年检查一次。
3.根据下级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报告,存在明显病害的桥梁应安排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市公路局在每次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前,应向检测机构提供桥梁技术资料和上次定期检查报告,并督促检测机构按照《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桥梁定期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外业完成后,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督促检测机构按要求编写定期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根据定期检查结果,评定桥梁技术状况,并报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对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定期检查后,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县(区)交通运输局、园区交通运输分局对二类以下的桥梁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对三类桥梁应提出大、中修方案建议。对四类桥梁应提出作特殊检查计划报告。对难以确定损坏原因和程度的,应作出继续观察或提出特殊检查计划报告。
第十八条 桥梁特殊检查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作特殊检查:
1.在地震、洪水、滑坡、超重车辆行驶、行船或重大漂浮物撞击之后;
2.决定对单一桥梁进行改造、加固之前;
3.桥梁定期检查难以判明损坏原因、程度及整座桥技术状况时;
4.桥梁技术状况在四类的。
第二十条 进行特殊检查前,检测机构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计算书、竣工图、材料试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报告等。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给予必要协助。
第二十一条 特殊检查项目一般有:
1.第十九条1、2种情况检查的项目;
2.第十九条3、4种情况检查的项目和方法:
(1)结构验算、水文验算;
(2)静载、动载试验;
(3)用精密仪器对病害进行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分析。
第二十二条 桥梁特殊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督促检测机构按规定时间完成检查任务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项目和内容: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基本情况、检查组织、时间、背景、工作过程等。
2.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测方法、记录以及实验室试验过程、方法、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类别等。
3.依据《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JTG/T J21—-2011)判定桥梁承载能力。
4.详细叙述检查部位损坏原因、程度以及改造加固方法,并对结构部件和总体提出改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检查工作由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协调监督。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特殊检查报告进行审查核定。
第四章 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园区交通运输分局应建立专的桥梁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2.历次桥梁大、中修工程建设管理档案;
3.历次桥梁经常性检查表。
第二十五条 市公路管理局应建立专的桥梁技术档案室,由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管理。档案资料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2.桥梁设计图、施工图;
3.隐蔽工程施工检验报告、材料试验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5.历次桥梁定期检查报告、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
6.历次桥梁大、中修设计图纸和验收报告;
7.历次桥梁特别检查报告;
8.历次桥梁改善、加固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
9.桥梁的历史、地质水文情况;
10.历年遭受地震、水毁、滑坡、泥石流、超重车辆行驶影响、损害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