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遂宁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切实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聚焦行业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有力维护了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筑牢行业安全发展防线。为进一步强化执法典型案例的社会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开曝光3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时刻紧绷安全之弦,摒弃侥幸心理。
案例一
某公司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2026年6月16日16时许,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遂宁市河东新区东林东路依法对川J****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实施了执法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车辆进行了摄像,经调查:驾驶员杨某于当日驾驶川J****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运载连砂石,从河东砖厂送至遂宁市大英县隆盛镇,执法人员现场对川J****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进行了勘验,经勘验该车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货厢为重型自卸半挂车,货厢总长8米、宽2.6米、高1.6米,该车货厢两侧标注高度为0.6米,存在加高货厢1米。该改装行为由当事人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执法人员责令当事驾驶员杨某现场进行整改,其未规范整改。经核查,川J****号车辆所有人为某公司,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驾驶员杨某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川J****号车辆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证。
经核实,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某公司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6年6月17日9时许,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遂宁市中铁十七局旁对驾驶员杨某驾驶川R ****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行为依法实施执法检查,经调查:驾驶员杨某驾驶川R ****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洗刨料,从蓬溪高速路口运载至遂宁市金桥,该车在运输过程中篷布未覆盖,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核查,川R ****号车辆所有人为南充市恒祥物流有限公司;南充市恒祥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川R ****号车辆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证,驾驶员杨某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驾驶员杨某整改,其现场未规范整改。
经核实,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货物未实际脱落、扬撒;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停止违法行为,参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5项规定,属于较轻情节,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郭某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活动案
2026年5月29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遂宁市城北客运站出口处对川 J****号轿车依法实施了执法检查,经调查:乘车人张某通过电话联系乘坐郭某驾驶的川 J****号轿车从遂宁市安居区到遂宁市火车站,张某与郭某不相识,张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给郭某本次车费60元。遇执法人员检查后,郭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将60元车费退还给乘车人。经核查,川 J****号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郭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经核实,郭某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活动,其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郭某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在市域内或者毗邻乡镇运营;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参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政)第42项规定,属于较轻情节,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