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大曝光!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12期)


一季度,遂宁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切实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聚焦行业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有力维护了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筑牢行业安全发展防线。为进一步强化执法典型案例的社会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开曝光3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时刻紧绷安全之弦,摒弃侥幸心理。

案例一

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2026年1月12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依法实施了执法检查。经调查:李某某于2026年1月1日被任命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持有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A0***154)的有效期限为2019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5日,该合格证明已逾期,合格证明逾期后,李某某未按规定办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经核实,该公司作为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4项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

2026年1月15日和16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某检测机构进行问题复核。经调查:该检测机构存在设备管理不到位、更换不及时、使用记录不规范、试验样品管理不规范、试验室环境记录不完整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检测机构胶砂试模存在生锈现象,新购置的胶砂试模没有进行更换;部分砼试件无“双标识”;现场抽查红外线电热鼓风干燥箱使用记录存在使用签字记录不完善;化学室环境温度、湿度记录存在从2025年10月19日之后没有记录,原始记录不完整。某试验检测公司工地试验室存在试验室人员管理混乱、人员严重缺失的问题;某试验检测公司工地试验室存在路基压实度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不及时的问题。综上所述,该公司在设备管理、更换、使用,试验样品管理,试验室环境记录;试验室人员管理、路基压实度试验检测等多个关键环节存在问题,导致质量保证体系无法有效运行。

经核实,该公司构成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其行为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修理厂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2026年1月4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近期道路运输领域重要措施落实抽查等情况的通报》(川交办便〔2025〕1142号)附件2《道路运输车辆 2025年10月—11月二级维护数据抽查情况及2025年8月—9月二级维护调查处理情况》到某修理厂依法进行调查。经查,现场查看《汽车维修合同》6份,发现6辆车二轴照片均为一轴同一对象且显示刹车鼓未拆卸,全景照片显示车辆后面轮胎未拆卸,但同时间的二轴轮胎照片显示已拆卸。某维修厂实际未对渝D2***9、渝DB***9、川AE***6、渝川J1***9、川AG***8、川A***0六辆普通货运车辆后轮进行拆卸维护,但均签发了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每辆车收取了维修费330元,维修费用合计不足3000元。

经核实,某修理厂构成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参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29项规定,属于一般情节,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